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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610号之三

深圳市科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祖宗修理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科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祖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6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祥路4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89418。

法定代表人:钟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祖宗,男,壮族,1964年2月6日生,户籍住址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上列当事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车辆维修款3516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351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165元为基数,按日0.175‰,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执行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轿车(斯柯达牌、车牌号码粤B)一辆。经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辆因未按时年审,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办理过户。本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潘祖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安

审判员  贾延涛

审判员  伍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