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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466号

施明亮与张洪波、闫留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明亮,张洪波,闫留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66号

原告:施明亮,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张洪波,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告:闫留俊,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故城县。施明亮与张洪波、闫留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施明亮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施明亮负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