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66号
原告:施明亮,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张洪波,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告:闫留俊,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故城县。施明亮与张洪波、闫留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施明亮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施明亮负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