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4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正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娜,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范正柱,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正军、宁娜、范正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正军、宁娜、范正柱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