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7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熊璐,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朱龙轩,男,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原告���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熊璐、朱龙轩、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训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