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24执581号

柳建宏与李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建宏,李先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柳建宏,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李先,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建宏与被执行人李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12月10日支付3000元、12月30日支付3000元。2017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丁道源

审判员  田茂婵

审判员  田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