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8民初2751号
原告:文达勇,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谢德金,男,1983年10月29日生,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文达勇诉被告谢德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达勇、被告谢德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达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工资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做工,2017年1月24日通过结算,尚欠原告工资7700元,并于当日亲自签名捺印写下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仅支付了1500元,就未再履行承诺的义务。其后又多次索要被告签下的6200元,被告均搪塞。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文达勇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二、欠条原件,证明被告谢德金欠款事实。
被告谢德金辩称,出具欠条和已支付1500元属实,但因原告的做工质量有问题,导致承建的房屋现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原告把质量问题处理好,我一分不少的支付给原告,但诉讼费我不承担。被告谢德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彼此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谢德金分别承包了王显发、XX江、XX红的房屋修建,并将其中的粉刷和砌砖分包给原告文达勇,约定砌砖的单价为0.4元/块,粉刷的单价为12元/㎡。文达勇自行雇请工人一起做工并自行支付工人工资。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应支付文达勇的款项为17700元,2016年底被告谢德金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2017年1月24日,被告谢德金就尚欠的7700元出具《欠条》给原告文达勇,其中载明“今下欠文达勇柒仟柒佰(7700.00)元整,2017年3月30日以前付清。”,此后,被告谢德金分别支付了1000元和500元,现实际尚欠原告文达勇6200元。
被告谢德金辩称原告文达勇的做工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提起反诉,本院向其释明要求其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交反诉状,否则视为其放弃反诉的权利。被告谢德金并未向本院提交反诉状。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被告谢德金分别承包了王显发、XX江、XX红的房屋修建,将其中的粉刷和砌砖分包给原告文达勇,约定砌砖的单价为0.4元/块,粉刷的单价为12元/㎡。原告文达勇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按照约定的单价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之规定,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二、被告是否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原告文达勇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砌砖、粉刷工作,且经双方结算,被告谢德金应支付文达勇的款项为17700元,2016年底被告谢德金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2017年1月24日,被告谢德金就尚欠的7700元出具《欠条》给原告文达勇,载明“今下欠文达勇柒仟柒佰(7700.00)元整,2017年3月30日以前付清。”,此后,被告谢德金分别支付了1000元和500元,现实际尚欠原告文达勇6200元。被告谢德金理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给原告,故对于原告文达勇要求被告支付62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原告文达勇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谢德金辩称原告文达勇的做工质量有问题,要求其修复。但被告谢德金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经本院释明,被告谢德金也未在期限内提起反诉,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谢德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达勇支付报酬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德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