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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795号之三

高彦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彦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795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三河市润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晶龙北路南侧燕顺路东侧福海园一期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604848526。

法定代表人:沈晓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高彦巍,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79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林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小区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对已查封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林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小区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建国

代理

审判员  马盈盈

代理

审判员  康德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