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6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朱球云
被执行人:黄常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球云与被执行人黄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常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常伟向申请执行人朱球云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照4.35%的年利率支付至该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承担执行费192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常伟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梁
审 判 员 张 勋
代理
审判员 詹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