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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466号

陈娇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娇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466号

被执行人:陈娇娇,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8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判令: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648张银行卡内涉赌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娇娇在中国银行江苏南通启东港西路支行开设的62×××48账户内存款系本案涉赌资金,绩溪县公安局在该案的刑事侦查过程中,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安徽省反电诈中心作出皖公(刑)查控字(2016)3193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依法冻结(止付)了该账户中的涉赌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娇娇在中国银行江苏南通启东港西路支行开设的账户62×××48内存款4,855.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优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