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842号
原告:汝州市嘉兴门窗店,经营场所汝州市东建材A2区*号。经营者程晓鹏,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志强,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嘉兴门窗店与被告李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嘉兴门窗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嘉兴门窗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月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