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凯功,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丽芳与被执行人张凯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凯功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