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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653号之一

王丽芳、张凯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芳,张凯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凯功,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丽芳与被执行人张凯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凯功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