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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618号之一

刘旭辉与周林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旭辉,周林注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辉,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周林注,男,汉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刘旭辉与被执行人周林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

本院认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逸舟

审 判 员  谭周祥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要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