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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38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张杰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008号。行长:胡长福。

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杰在被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股票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参保信息为养老未退休;张杰名下有苏州市友联二村房产一套(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其名下还有苏E×××××、苏E×××××车辆两辆(本案于2017年9月22日档案查封该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但该两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目前无法处置。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再申请查封。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张杰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及车辆两辆,本院均已档案查封,但目前均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承杰

审判员  覃 灏

审判员  林 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