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2538号
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60494A。
法定代表人:杨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丽,公司员工。
被告:渝北区禾玺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竺路***号附**号香草天空***幢裙楼幢2-5,工商注册号5001126035510744。经营者:杨洪亮,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禾玺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