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先贵,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229635.00元。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先贵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先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消费。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郭 维
审判员 郑晓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