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96号
原告:杭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杭欣玥,女,201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杭某之女。
原告:杭梦溪,女,200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杭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杭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广场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万达广场投资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光学,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陆鸿雁,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诉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对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对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负担。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