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96号

杭某、杭欣玥等与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刘光学,陆鸿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96号

原告:杭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杭欣玥,女,201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杭某之女。

原告:杭梦溪,女,200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杭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杭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广场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万达广场投资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光学,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陆鸿雁,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诉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对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对被告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刘光学、陆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杭某、杭欣玥、杭梦溪负担。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