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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740号

赵运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运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74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坤长,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双碑乡木花村***号。

被

申请人:赵运省,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郑坤长与赵运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冀0127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郑坤长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坤长提供10万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赵运省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坤长驾驶的冀E×××××、冀E×××××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剑斌

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

人民陪审员  梅茜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冰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