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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567号

黄冬冬与张小兰、朱韶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冬冬,张小兰,朱韶珍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56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567号

申请执行人:黄冬冬,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刘华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小兰,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朱韶珍,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黄冬冬与被告张小兰、朱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小兰、朱韶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冬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小兰、朱韶珍偿还借款1,0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2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兰、朱韶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2,400元,届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至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兴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所地调查,查明上述房屋由案外人居某,该案外人向本院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借用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义购买,购房款及还贷、物业费均由其支付,其在房屋交付后即装修并入住至今;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在审理阶段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下在工行上海莘庄支行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该账户内仅有存款158.96元;被执行人朱韶珍在农行温州东方支行的银行账户亦被本院冻结,内有存款2,894.72元;除此,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冬冬与被执行人张小兰、朱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潘建华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