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938号之一
被执行人:天津立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辰通路瑞贤园居委会2-206。
法定代表人:唐立干。本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天津立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0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489.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8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辖区内的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立干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O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