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6992701-1。
法定代表人:袁志怀,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兴南路12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1500元、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98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311500元、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98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郭显奇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