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034号申请人马向阳,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郭飞,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图克镇。马向阳申请执行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524元。申请人马向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已报公安协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26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振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