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红,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住郸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孙玉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孙玉红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豫P×××××)违规接送学生时,在郸城县胡集乡王楼行政村被胡集派出所查获。经检查,该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19人,而实际载人32人,超过核载人数13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查获经过、车上人员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红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玉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