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太平,又名张庆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1月21日被抓获,2013年11月2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17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7年3月21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4月14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1日被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蔡张杰、蔡某2与同在安阳县柏庄市场做生意的张九平及其女儿许某2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并经柏庄市场办公室王某等人调解此事。2011年6月6日18时许,许学军(张九平丈夫,已判决)以对调解不满、索要医药费为由,向蔡某2门市上打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对方,挑起事端。遂即被告人张太平、许学军、张九平(已判决)及张九平女儿许某2、儿子许某1等人一块儿往蔡某2门市去,在蔡某2门市门口与蔡某2、张某3等人相遇并再次发生打架。双方均持有钢管等凶器,在打架过程中,蔡某2及其妻子张某3被打伤,许某1也被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蔡某2头部5.5cm创口,属轻微伤;张某3肢体表皮划伤及躯干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许某1头皮血肿及躯干部擦伤,属轻微伤。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调解书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太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太平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太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蔡张杰、蔡某2与同在安阳县柏庄镇市场做生意的被告人张太平的姐姐张九平(已判决)及张九平的女儿许某2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2010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张太平的姐夫许学军(已判决)请柏庄市场办公室王某出面调解了此事。2011年6月6日18时许,许学军以对调解不满、索要医药费为由,向蔡某2门市上打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对方。遂即被告人张太平和许学军、张九平及张九平女儿许某2、儿子许某1等人一块儿往蔡某2门市去,在蔡某2门市门口与蔡某2、张某3等人相遇并发生打架,双方均持有钢管等凶器,在打架过程中,蔡某2及其妻子张某3被打伤,许某1也被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蔡某2头部5.5cm创口,属轻微伤;张某3肢体表皮划伤及躯干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许某1头皮血肿及躯干部擦伤,属轻微伤。另查明:1、2014年1月13日,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张太平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及同案犯供述1、被告人张太平供述:2011年4月份,其服刑刑满被释放。其在柏庄市场听外甥女许某2说去年与蔡某2门市上产生纠纷,被蔡某2兄弟两人打了一顿,其就很生气。姐姐张九平拿出当时被打的照片让其看,其说还是找市场办调解一下。但是其不清楚市场办谁负责调解此事,调解的情况如何。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到张九平的门市上,见许学军正在用手机给对方蔡某2门市打电话,许学军骂了几句。许学军很生气,就出来门市朝东走,其顺手从门市上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跟着向东走,张九平、许某2、许某1都在后边跟着。对面蔡某2的门市有蔡某2、张某3等人朝西走来,双方在广场中间旗杆处碰面互相骂了几句,其打了蔡某2身上一拳,蔡某2也打了其身上一拳。双方乱打在一起,后来蔡某2受伤了,打架停止了。2、同案犯张九平供述:2010年10月15日,其女儿许某2被蔡某2兄弟俩殴打,经柏庄市场负责人王某给双方调解,有一次将其丈夫许学军叫去吃饭,具体饭桌上说话内容其不清楚。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丈夫在门市内给蔡某2门市上(张某3接的)打电话要医疗费。紧接着蔡某2从他门市上拿着一根钢管向西跑,其丈夫许学军挂了电话向东跑,其弟弟张太平手里拿着一根挑杆、其和许某2、许某1也跟着走,走到北排8号门前时双方相遇,蔡某2没有说什么,拿着钢管就打,双方就打起来,其记不清当时怎么打了,过了一会儿打架停止。其丈夫有伤,蔡某2有伤。3、同案犯许学军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其女儿许某2被蔡某2兄弟两人殴打,其找柏庄新东市场负责人王某给双方调解,王某把其和蔡某2的父亲蔡某1叫到一起,在饭桌上,蔡某1当着王某的面给其道歉,其也表示同意,其表哥问王某医疗费的事,他说明天让对方拿。其回去给张九平说,她不同意这样调解。2011年6月6日18时许,因为蔡某2没有给医药费,其用手机给蔡某2的门市上打了电话,双方发生吵骂,接着对方蔡某2和他们的亲戚手里都拿着钢管,其和小舅子张太平拿了一根挑衣服用的杆子和张九平等人到广场上,双方一见面就开始乱打了,市场办公室的人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双方就不打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3陈述: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在柏庄新东市场广场东排6号门市上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一男的先是问其丈夫蔡某2在哪儿,接着就一直骂其,后来挂了电话。其就给蔡某2打电话叫他回来,蔡某2刚到门市上,许学军、张九平、许学军的儿子、女儿和他的小舅子(张太平)就来到其家门市外边,张九平等人就上来用铁棍打其,后来被人拦开了。2、被害人蔡某2陈述:2011年6月6日18时许,其妻子张某3给其打电话说许学军家人骂她了,其就往其家门市上走。其快走到门市上时,见许学军的小舅子(听说叫张太平)手持一根铁棍(约一米长)和菜刀朝其冲来,他用铁棍朝其头部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接着许学军又拿铁棍朝其打,其与许学军打在一起,其妻子与张九平也打在一起,后来就不打了。其头部有一伤口,右手有擦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被害人蔡某2侄子)证言: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其到广场看见在其表叔蔡某2的门市前,张太平正在用棍子打其叔叔,其叔叔头上流了血。许某1正在打其婶婶张某3,其拦了一下,许某1、张太平等人打其,被拦开了。2、证人刘某2(与被害人蔡某2是表亲关系)证言: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看见许学军、张太平、张九平、许某2、许某1朝这边冲过来,已到广场中央的旗杆处。许学军手持一根钢管,张太平手持一根钢管,许某2手里拿一把菜刀。这时,蔡某2也到旗杆处,双方见面后,张太平用钢管朝蔡某2头部打了一下,流了血。许学军用钢管朝蔡某2身上打了几下。蔡某2也还手了。张九平、许某2、许某1冲到旗杆的南边打张某3。3、证人张某1(被害人张某3弟弟)证言:其见对方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钢管打其姐夫,其上前去拦,这时被许学军用钢管打到其头上一下,许学军和那个男子一起打其姐夫,其姐夫头就流血了。许学军的老婆、儿子、女儿都来打其姐。其就报警了。4、证人许某1(被告人许学军儿子)证言:当天下午18时许,其见许学军和张太平与蔡某2在打架。5、证人许某2(被告人许学军女儿)证言: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看见父亲许学军在南边广场与蔡某2家人打起来了,其就走到跟前,与蔡某2的妻子互相拳打脚踢。6、证人刘某3(被害人蔡某2表亲)证言:其看见许学军、张九平、张太平等人在现场和蔡某2打架,张太平和许学军的儿子手里各拿着一把菜刀,其他人都拿着钢管。7、证人甄某(柏庄市场商户)证言:其在柏庄新东市场门口卖烟。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见穿碎花上衣的青年人(许学军小舅子)大声喊着并拿着钢管向广场旗杆处跑,许学军也拿着钢管,他家五六个人往旗杆处跑。其到旗杆处见许学军、穿碎花上衣的年青人和蔡某2打作一团,他们三人手里都拿着钢管。另一边张九平和她女儿、儿子把张某3打倒了。8、证人巩某(柏庄市场商户)证言:2011年6月6日18时,其看见许学军家五六人手里拿东西冲到广场旗杆处,其中许学军拿着钢管,还有一个穿着碎花上衣的中年人(许学军的小舅子)手里拿着钢管,张九平在旗杆处指着蔡某2的门市大骂,蔡某2拿钢管跑过来,许学军和穿碎花上衣的中年人就打蔡某2,他们三人打在一起,张九平和她儿子、女儿都上来打蔡某2的妻子。9、证人董某(柏庄市场商户)证言:2011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其见许学军、张太平手里拿着钢管与蔡某2打起来,他们三人打作一团。张九平和她儿子、女儿跑过来打蔡某2的老婆。10、证人王某(柏庄市场负责人)证言:2010年10月,许某2的父亲许学军来找其说他的女儿被打,让其管管此事,并且提出让对方给他赔情道歉。其说可以,再让蔡某1安排一顿饭。过了几天,其就让蔡某1在柏庄新市场南侧一饭店内安排了一顿饭,其把许学军也叫了过来,在吃饭前蔡某1给许学军赔情道歉,说以后就打架一事互不追究。并且在吃饭时其还给他们双方说如果都同意就开始喝酒,这事今天说好,以后谁也不可以反悔,他们两人都同意,谁也不用赔偿谁钱。当天晚上他们喝完酒后都高高兴兴的走了。11、证人张某2、桑某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2、证人蔡某1证言:打架后的第三天,其去找王某说儿子打架一事。王某说给双方调解。当天晚上,王某把其和许学军一起叫到饭店吃饭,还有张某2,在吃饭前王某先批评了其几句,让其给许学军道了歉,并且罚其喝了几杯酒,王某问许学军有什么要求没有,许学军说没有。然后王某说都没有意见,这次打架的事就这样结了,以后谁也不要找谁的事了,明天到市场办公室交点押金就能开门营业了,其和许学军都说行,之后就开始喝酒了。(四)书证及鉴定意见书1、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鉴定意见为:蔡某2、张某3、许某1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太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安阳柏庄秀臣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10月15日,市场商户蔡某2、许某2因纠纷发生打架。后经市场办公室负责人王某主持调解,双方就打架一事达成了调解。4、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明2014年1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被害方损失10000元,已履行,被告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太平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6、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太平于2011年11月21日被抓获。7、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3月21日张太平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交通违章处理中心被抓获。8、张太平非中共党员证明。9、本院(2016)豫052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九平、许学军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太平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太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太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期间和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赵红英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