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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605号之一

陈国荣与湖南聚金汇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黄文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荣,湖南聚金汇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黄文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荣,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湖南聚金汇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刘万丰。被执行人黄文阶,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荣与被执行人湖南聚金汇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黄文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博

审判员 陈 坤

审判员 裴 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