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邹长友,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伟东申请执行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长友于2017年10月31日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立军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