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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671号

刘伟东申请执行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东,邹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邹长友,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伟东申请执行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长友于2017年10月31日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立军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