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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495号

马艳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马艳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95号

原告:马艳荣,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玮玮,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马艳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马艳荣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艳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马艳荣负担。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