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美英,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教师,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黄保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朱美英与黄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保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2.8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