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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00号之一

朱美英、黄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美英,黄保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美英,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教师,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黄保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朱美英与黄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保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2.8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