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759号原告杨珍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会才,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荣华(曾用名黄荣花),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辉,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雅,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龚家桥社区湘鹏路**号。
原告杨珍珍与被告董荣华、黄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珍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会才、被告黄文辉的委托代理人赵雅、被告董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期间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珍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店铺内财物及停业期间直接损失费共计42266元;2、请求判令被告负责原告店铺内楼面吊顶及地面重置更换费用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浏阳市金沙中路291号-293号门面经营麻将机及配套设施生意。2017年6月26日早上8点20分左右原告前往店铺开门发现屋内吊顶滴水,物品全部被浸湿,遂拨打社区电话及报警求助。后发现二楼住户董荣华在清扫地面积水,黄文辉系房屋所有权人,董荣华系承租方。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董荣华辨称,水管漏水属实,估计是凌晨五点钟漏的水,漏了大概1个小时;厕所是改造的,厕所的地面比洗漱盆间地面高,洗漱盆间地面比房间地面高,所以才漏水。
被告黄文辉辩称,董荣华系承租人,是房屋的占有使用人;而被告是物权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无法对配件的使用行使监督权,被告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在浏阳市金沙中路291号-293号门面从事麻将机及其配套设施经营。被告黄文辉的房屋位于原告门面楼上。被告黄文辉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洗漱间的房间地面比房屋房间地面高,洗漱间未设置地漏。被告董荣华租赁被告黄文辉的房屋居住。2017年6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董荣华租赁的房屋因洗漱台下面的进水软管破裂,加之房屋洗漱间的地面较房间地面高,致使房间积水,导致原告室内房顶渗水,原告麻将机等设备遇水受损、装修霉变。经鉴定,原告的设备损失价值为17800元、残值为2400元,装修费为14000元,价格鉴定基准日(6月26日)至现场勘探日(9月20日)的工资损失为25200元。原告称实际停业20多天,装修需要10多天。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黄文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洗漱间地面属易积水区域,黄文辉改造的洗漱间地面比房间地面高,且未设置地漏,致使洗漱间积水也无法排出,其在本案财产受损的原因力比较大,构成重大过错;相应对黄文辉称其系房屋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董荣华作为租赁房的实际使用人对进水软管等易损易耗品具有及时更换或通知出租人更换的义务,以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及不侵害他人权益,董荣华未能充分履行义务,对损失具有过错,但洗漱台下的进水软管破损,非显而易见,且漏水发生在凌晨,董荣华难以及时发现并阻止,故董荣华的过错较小。本院确定黄文辉承担80%的责任,董荣华承担20%的责任。关于损失,本院认定设备价值损失17800元,受损设备由原告处理,残值不予确认;认定装修费14000元;考虑漏水及装修对原告经营的影响,鉴定结论中的工资损失25200元合理,予以认定;损失合计57000元。综上,黄文辉赔偿原告45600元(57000元×80%),董荣华赔偿原告11400元(57000元×20%),原告的诉请在上述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杨珍珍45600元;
二、董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杨珍珍11400元;
三、驳回杨珍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803.5,由杨珍珍负担170元,黄文辉负担2107元,董荣华负担5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敢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凤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