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36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住所地赫章县前河路中段滨河丽都1楼,组织机构代码:68015399-0。
负责人:周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尉(特别授权),该行信贷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
被告:高友忠,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彝族,教师,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被告:罗昭凤,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诉被告高友忠、罗昭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