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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5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遂宁锦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英阳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杨建民、杨晓琼、陈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遂宁锦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建民,杨晓琼,大英阳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陈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089913563。

负责人:罗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钧,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遂宁锦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生态体验区湿地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52167654M。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民,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杨晓琼,女,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大英阳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和顺家园。组织机构代码:68044386-7。法人代表:陈阳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竟,男,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遂宁锦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英阳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杨建民、杨晓琼、陈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5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已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限制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