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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444号

彭俊玮与被执行人云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俊玮,云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彭俊玮,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白马庙干休所28幢103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8712141812。

委托代理人:方滇祥,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芳,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俊玮与被执行人云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3430.54元、未受偿人民币13430.5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