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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705号

乔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705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赫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第三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山

审 判 员  赵彩艳

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