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302号
原告:贺荣磊,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荣磊与被告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贺荣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贺荣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