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137号
申请人:张迟秀,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
申请人:吴礼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张迟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礼俊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701号(中建龙城)1栋2单元1102室房屋。申请人张迟秀以其自有的银行存款8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5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查封被申请人吴礼俊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701号(中建龙城)1栋2单元1102室房屋;冻结申请人张迟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的存款(账号62×××06)84000元。此后,本院判决:被告吴礼俊、叶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第三人武汉中建三局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701号(中建龙城)1栋2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初始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迟秀办理上述房屋权利人为原告张迟秀的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已经生效,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张迟秀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确定了被申请人吴礼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张迟秀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张迟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的存款(账号62×××06)84000元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张迟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迟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的存款(账号62×××06)8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