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784号
原告:杨小波,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王启勇,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国酒城酒投大厦五楼。
原告杨小波诉被告王启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小波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小波承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龙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