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25号
原告:李涛,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罗琼,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翔,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俭。
原告李涛、罗琼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李涛、罗琼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罗琼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罗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罗琼、李涛负担。
审 判 员 刘抚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乔波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