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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恢134号

刘明亭申请执行刘松亭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亭,刘松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亭,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松亭,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明亭申请执行被告刘松亭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