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亭,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松亭,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明亭申请执行被告刘松亭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