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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533号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苏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苏用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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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用和,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用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0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网络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系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被诉侵权行为所涉服务器亦在北京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系原审原告,系所诉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佛山市顺德区为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