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初2845号
原告:张嵘,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
原告:蔡晓兰,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昌岩,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嵘、蔡晓兰与被告湖南中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振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嵘、蔡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10月7日资金占用费595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归还全部款项止的后续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怀化市天星东路与湖天南路交汇处西南角的“天星·尚品星城”第1栋1502号房。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售价已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开通费。然,被告方却单方面收取供气开通费2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此费用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中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返还原告所交纳的燃气开通费2080元事实不成立。根据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怀建发[2011]44号”文件“关于怀化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该文件下发之前新建住房供气费用由管道煤气经营单位委托开发单位代收、代缴,被告代原告收取管道燃气费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告要求返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2、被告与怀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备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代收业主燃气开通费2080元已经全部支付给了燃气公司,不存在占用原告资金的事实;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已记录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怀化市天星东路与湖天南路交汇处西南角的“天星·尚品星城”第1栋1502号房,总购房价款326059元,该商品房售价已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开通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清了购房款326059元,被告也交付了原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2011年12月7日,被告另行收取了原告燃气开通费208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包含了燃气开通费,原告依约已经交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再另行收取原告燃气开通费208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明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售价包含了燃气开通费,在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再另行收取原告燃气开通费2080元时,就己经知道被告侵害了其民事权利,但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己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能够证实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告主张的原告诉讼请求之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永久抗辩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嵘、蔡晓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嵘、蔡晓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
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