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5305号

贾立珂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立珂,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贾立珂,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553197),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4幢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仕安,总经理。贾立珂申请执行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9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贾立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52207.4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立珂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贾立珂申请执行的工资52207.4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立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立珂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立珂发现被执行人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