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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780号之二

赵金鱼与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贾红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鱼,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贾红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金鱼,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红宾,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鱼与被执行人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贾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汾市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文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