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美华,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胡德槐,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皮美华,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德槐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都北大道XX号XX幢XX层XXXX号、XXXX号的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皮美华、胡德槐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市路139号(中药城三期)XXXX层XXXX室、XXXX室(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号、XXX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