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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952号之一

周美华与胡德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美华,胡德槐,皮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美华,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胡德槐,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皮美华,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德槐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都北大道XX号XX幢XX层XXXX号、XXXX号的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皮美华、胡德槐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市路139号(中药城三期)XXXX层XXXX室、XXXX室(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号、XXX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