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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318号

吉米所布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米所布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318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吉米所布,男,彝族,1980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吉米所布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吉米所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米所布履行交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米所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米所布因犯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吉米所布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吉米所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王明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先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