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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686号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莫朝明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686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莫朝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莫朝明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朝明应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审 判 员  梁辉豪

代理

审判员  王青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