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686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莫朝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莫朝明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朝明应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审 判 员 梁辉豪
代理
审判员 王青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