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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温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温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8500元,案件执行费257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