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温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8500元,案件执行费257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