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蒋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黎昭良,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执行人:唐文莉,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峰与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峰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黄侣松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