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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350号

蒋峰、黎昭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峰,黎昭良,唐文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蒋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黎昭良,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执行人:唐文莉,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峰与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峰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黎昭良、唐文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黄侣松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