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蓬溪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下路和谐家园二期490号附1、附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69840783。
法定代表人:何开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火井胡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422664817。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白马藏族乡。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10727076108165W。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蓬溪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4019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已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限制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