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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175号

田然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学,田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学,楠,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田然,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王亚学与田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然返还原告王亚学购房款及定金四十万元,损失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田然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16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 判 长  陈士广

审 判 员  宿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振雨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海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