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程同彬,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王舒,男,户籍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道琴,女,户籍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舒、李道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8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舒、李道琴被判责令退赔436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4603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舒有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麦莎广场4幢C-15号、银桥湾小区17幢104室房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会优先受偿民事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