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沙毕胜,男,1969年12月3日生,回族,现住砚山。
被执行人:刘素梅,女,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建水。
被执行人:许永发,男,1958年4月15日生,彝族,现住建水。
被执行人:许文峰,男,1982年10月9日生,彝族,现住文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毕胜与许永发、刘素梅、许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3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永发、刘素梅、许文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